再审不是必须在六个月内提出。
一、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不同,决定了再审时间不是必须在六个月内。
再审属于一种纠错程序,这是诸位读者阅读本文需要秉持的核心思想。
法院进行再审的第一项途径是当事人申请再审,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六个月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其中207条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是指“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院进行再审的第二种途径,是法院自身主动提起再审,而不是依据当事人自身的申请,那么就此,《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自身提起再审的期限限制,法院甚至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五六年改判(下文我们提供案例进行说明)。但要注意,这一点成立的前提一定是判决存在重大的错误,小瑕疵不会让法院主动提起这一程序。【咨询请私信】
二、以案释法
本案是一项再审改判案件,生效判决是(2016)辽0202民初7620号民事判决书,即2016年作出的判决。2022年11月中院裁定提审。
本案的基本案情很简单,就是周某伙同其他朋友,通过伪造流水的方式向某银行骗取贷款80万元,被公安机关发现后刑事立案,并在2016年12月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6万元,并且刑事判决还责令周某和朋友退赔银行80万元。
2016年10月,某银行就这份合同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偿还借款80万元以及利息,此时由于周某还在监狱,并不知道此事,法院直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缺席审理,于2017年7月作出(2016)辽0202民初7620号判决书,判决周某向银行偿还贷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69.046489万元、复利29.017482万元等。
周某出狱之后发现这一情况,就找律师要求再审。
2023年,中院对这项判决再审后改判: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7620号民事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起诉。判决中中院表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中的贷款合同系同一份贷款合同,两案基于的事实相同,当事人相同,在周某已被刑事判决定罪科责的情况下,本案原审判决又确定周某与某银行之间存在民事绍兴成为代妈法律关系,并作出实体判决,民刑冲突。
因此我们说,再审提出的时限不一定是六个月,再审是一种纠错程序,最重要的就是纠错,但是一定是法院判决中存在重大错误,而不是当事人自己认为的“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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